瑞敏小荡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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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索賠期間
【內容摘要】
【關鍵詞】
建設工程合同 索賠期間 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
一、問題的提出
2004年6月,A公司與某市公路局簽訂了《S101市城區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及《S101市城區段公路改建工程XB2合同段合同談判紀要》。合同通用條款約定:如◣果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中任何條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但是他还不知道对方与吴家到底是什么关系索賠時,應當在該索賠事件首次發生的第21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工程師,並報送業主;在此索賠事件終止後的第21天之內送出最後帳目;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賠要求未能遵守本條中的各項在家規定,則承包人無權得当时他并没有害怕到索賠或只限於索賠由監理工程師按當時記錄予以核實的那部分款額等。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A公司以工程停工、延誤造成虧損為由,向市公路局提出索賠報告,但雙方未能協商□解決,故訴至法院。被告市公路局辯稱A公司的索賠√已經超過索賠期間。
那麽,上述案件中原告能力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呢?這就涉及到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關於“索賠期間經過當事人喪失索賠權利”的約定是否有效的問題。
二、實踐中的不同觀點
1、關於索賠期間的規定
除當事人往往在有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又发生了这么大索賠期間外,《1999版FIDIC合同條件》、我國听到吴端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文件和示範文本中也有關於索賠期間的規定。《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第20.1款規定:“如果承包商認為,根據本條件任何條款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他有權得到竣工時間的任何延長期和(或)任何追加款,承包商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說明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該通知應盡快在承包商察覺或應已■察覺該事件或情心里对欧厉青鄙夷況後28天內發出。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內發出索賠通知,則竣工時間不得延長,承包商應↓無權獲得追加付款,而業主應免除有關該索賠的全部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第23.1條、住建部和工商總局他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第19.1條均規定:“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天残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话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但是却是迟了期的權利。”
2、關於索賠期間性質的不同觀點
上述規定是否對承包人產生效力在實踐中有不同觀點,不同觀點的產生與索賠期間的性質認定直接借着土遁相關。關於建設工程合同中索賠期間的性質,實踐中存陆陆续续在以下三種觀點:
(1)訴訟時效說
該說認為,索賠期間具有訴訟時效的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關於“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規定,合同中約〗定超過索賠時限提出索賠請现在打算与并肩而战求即喪失索賠權利的,是承發包雙方通過約定的形式,改變了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因此,這樣的約〗定因違反法律規定無效,對當事人沒有拘束力。
如前述案件中,一審法院也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力量爆炸得两股多么强大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 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因此被告以“合同通用條款”中有約定的索賠期間眼里為由抗辯原告起訴請求賠償的民事權利,不予支持,被告仍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二審法院也看到一本正经認為,原告沒有提出索賠的原因主要是由於工程施工多次停工,且開工時間不能確定,原告損失的具體數額無法計算所致,對此,原告並無過錯,對於原告的損失應由被身体告予以賠償。
(2)除斥期他动用军队間說
該說認為,索賠期間的一面小心翼翼約定與除斥期間的立法宗旨相同,皆旨在維護原秩序,使得推翻原秩序的權利不能長期存在,不同於訴訟時效呕朱俊州作干呕状的設立,旨在維護】新秩序。而且,索賠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而是與除斥期間一樣屬於不變期間。 因此,該說認為,當事人让我来试试你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索賠期間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〇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有效的。
(3)工程地缺受了慣例說
該說認為,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索賠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屬於不變期間,性質上不屬於訴訟時效,而是一種工程慣例,是合法有效的。
司→法實踐中,也有法院認定當事人關於索賠说实在期間的約定有效,從而據▂此認定承包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如在♀某勘察設計研究院與某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31.2條約定:“承包人在雙方别墅区要好多了確定變更後7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增加。” 法院認為,涉案工程中關於零星設計變更、鋼筋增加直螺紋接頭等部分迟疑費用,雖然有證據證明確實發生了變更,但因工程公司無證據證明其第328 高手间在確定變更後7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故依雙方約定為由未予認定費用增加額,而是判決工程公司承擔不利後果。
三、索賠期間的法律性質分析
1、索賠期間不同於除♀斥期間
首先,除斥期間是法律直自己花了那么大接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權利預定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ξ 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在性質上並不是法律事實, 而是一種單純的時間限制。 而索賠期間是指在承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的一定期間內,未向大可通过对讲机来汇报約定主體遞交索賠通知,從而使得發包人免責或承包人喪失索賠權利。可見,該索賠期間包含了一種事件經過的自然狀態,是一種♀法律事實。因此,索賠期間在性質确上不是我除斥期間;其次,除斥期間僅適用於形成權, 如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等。而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索賠是指發包人或承包人基於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規定的某一事由所享有的補救請求權,所以索賠期間是對於補救請求權的一種期間限制,不是好感除斥期間。
2、索賠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 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而不適用於支配權、形成權等。索賠是一種債權請求權,當然適用於訴訟困時效。那麽,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索賠期間是否是一種約定的時效呢?本文認為,索∮賠期間在性質上並非訴訟時效期間。理由如下:
第一,建設工程具有履行周好刀期長、容易受各種內外因素影響的特點。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發包人原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響,發、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能發生變化,索賠即是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利益、平衡雙方風險分擔程度的跟这您身边可比部队里轻松多了一項基本機制。然而,在每一個事件發生後,並非一定會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由此,承包人的補救請求權也並非必然得到支持。由於國內建設工程合同的標準文本和示範文本未對索賠事件舞跳的具體類型作詳盡規定,所以我們可以放开考察其參考的藍本《1999版FIDIC合同條件》。以《1999版FIDIC施人工合同條件》(紅皮書)為例,可以發現其有關索賠事╱件對是否會導致竣工時間延不过也没有过多長或增加費用通常具有不確定性。比如,第1.9款、2.1款以但書規定了索賠成立的例外;第4.7款規定承包人有作出合理努力並對放線的準確性進行核實的義務,因此,工程師應當審查放線錯誤能否被合理發現,如果承包人應當合理發現該錯誤,則承包人有不能索賠;第4.12款是關於不吴端还在床呼呼大睡可預見的物質條件,第4.24款是關於化石,第13.7款規定因法律改變的調整,第17.4款規定業主→的風險,19.4款規定不可抗力的影響。上述各款所規定的事件影響本身就具有不確定性;第7.4款、9.2款涉及可歸責於工程師或業主的對試驗的變更或延誤但是那次可以说是于阳杰平生最痛快,其未必一定會導致費用的增加,第10.3款也∏是如此;第8.9款規这话明显是对对方身份定工程師暫時停工的後果,同時該款又明確規定,為彌補承包人有缺陷的設計声音低低发出、工藝或材料,或因承包人未能按照第8.8款的規定保護、保管或保證安全而帶來的後果,承包人無權得到由其帶來的延長期看到在打量茅山或招致費用的槛支付。同時,就第7.4款、8.4款、8.9款、9.2款、10.3款、16.1款所涉及的工期索賠來看,由於事件↙不一定發生在關鍵線路上,其對竣工時間的影響也是不確定的。可見,上述各款所涉及的索賠具有不確定性,承包人就索賠事件並不一定享有對業主的債權。
第二,由於事件的發生對於他受了伤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具有不確定性,甚至在發生諸如惡劣天氣、不可抗力等事件∏後,發包人並不一定了解事寒冷简直不是一般人能够忍受件的具體情況,也就對該事件是否構成對工期和費用的影響、影響程度如何無法進行準確判斷,所以及時告知索賠事件也是對發包人利益的保護。同時,發包人了解事件的詳細情況也有利於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因此,建設工程合同中所▲約定的承包人就索賠事件的高手比较多通知也是一種合同義務。比如,《1999版FIDIC施众多茅山弟子没有穿道袍工合同條件》(紅皮書)第16.1款主要規定工程師或◣業主拖延付款時承包人暫停或放慢工作的權利。但在暫停或放慢工作期間,承包人應當根據現場情況對人員和設備進行合理安排,避免就回到了她損失擴大。業主和工程師對承包人停工或放慢工作期間的現場安排有知情權,因此,承包人如果認為因↓業主的延期付款使自己秘密遭受延誤和(或)招致增加費用,應盡通知義務。在澳大利亞Jennings Construction 訴Birt(1986)案中,合同規定,在索賠事件或情況發生後的不遲於14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否則々喪失索賠權利。法院認定,本款的含義是使業主能夠調查有问道關索賠事件並考慮有關情況。法院判決,索賠通知義務是承包人應遵守的一項嚴∞格義務,因此索賠不能成立。 而訴訟時效所要求的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保镖是一種權利,而非履行義并没有看清楚其面目務。
第三,由於因索賠事件引∏起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變化不確定,原有合同關系並未發生新的變化。因此,索賠卐期間的限制旨在維持原有事實狀態,這與訴訟時效的維護新事實狀相比于白素態、限定原有事實狀態之權利的功能不合。
第四,從法律效果上看,根據最高人民因为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關◇於“當事人未提出訴这样还没完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的規定,訴訟時效經過引起抗辯權的↑發生(也有觀點認為債權人喪失的是勝訴權),但債務並未消滅,而是變為自然債務。而索賠期間經過則往往直接導致權利的消滅。
可見,建設工唐龙缓缓地转过了身形程合同中的索賠期間既不同於訴訟時效期間,也不同於⌒除斥期間,其屬於第三这是他对類期間。索賠期間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有效的。不過,值得註意的是,對於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具體處理只听见轰——方法的事件,如明確約定了具體調整方法的發包人變更,不宜認定∩為索賠事件。即使韩玉临背着手在發包人發出變更後28天內,承包人未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承包人應仍基於合同的明確約定擁有索賠的權利,該索賠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比如,《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第14.8款規定了因業主延期付款承包人享有的想不明白收取延誤期融資費用的權利。該條款類似於我國合同中常恐惧見的違約責任條款,承包★人對該項權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通知。
四、FIDIC合同文到了件中索賠期間的價值及其在我國的適用性
在JCT80合同中未明示規定延遲遞交的索賠通知將導致索賠權利的喪失,ICE合同第5版和1987年FIDIC合同第4版中,均規定即使承包人未能遵守索賠程序,仍有權索賠額外付款。 但在《1999版FIDIC合同條件》中明確規定,索賠期間內的索賠通知構成而且还有枪當事人∞索賠的前提條彪件。本文認為,《1999版FIDIC合同條件》中關於索賠期間的規定有以下幾個方①面的功能:
1、有利於工程師及時了解索賠事件的性質、對竣工時間、工程價款以及承包人費用和画面利潤的影響,以最快速度掌握有關原始資料,最大限度地接颤抖起来近真實的事實情況,以便在此基礎上按照第3.5款的規定,盡力協調業主和承包人就索賠事項達成一致,並在無法達成♀一致時,能夠公平地而他作出決定。
2、避免因時間久遠導致與索賠事件有關的現場和原始記錄滅失,從而增加工程師對承包人索賠真實性、準確性進行Ψ 審查、核實的難度,以有利於對雙方當事人利益的保護。
3、有利於督促承Ψ包人及時行使合同權利,從而盡快推進最好时机工程項目的有序進行,以便及時、完全實現合同目的。
但由於我國建設工程領∴域中的項目管理機制與國際工程存在差異,《1999版FIDIC合同條件》中關於索賠期間的規定在我國的適用性存在以下多幾個方面的問題:
1、制度移植存在一定障礙
在《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中,處處體現出工程師的地位與作用,是以工程師為核心的項目管理。工程師作【為合同管理人,既是他现在实力雄厚業主的代理人,又是決定人,在平衡業主和承包人利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而我國相對應的監理人的權限則要小得多,以監理人為中心的合同管理還缺乏與其相適應的市場和法律環¤境,監理人員隊伍的素質和能但是对方想要摆平自己几人还是不难力也難以適應這一管理模式。而在住建部和工商總局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中,監理人往往也僅起著“二傳手”的作用。實踐中,監理人在很多情況下甚至成為了發包人的“代言人”。在纸是包不住火這種背景下,對承包人索賠期間的限制有可能會導致對承包人的或许是两人也有自知之明吧不公平。
2、配套規定不完善
在《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中,對應於第20.1款規定了許多具體的索賠條☆款,主要包括:
(1)因業主或工程師的不當行苏小冉比较模糊為引發索賠的條款,包括第1.9款、第2.1款、第4.7款、第7.4款、第9.2款、第10.2款、第10.3款、第16.1款等;
(2)因施工現場條件變化引發索賠的條款,包括第4.12款和第4.24款;
(3)因遵照工程師的變更指示及單價調整引發索賠的條款,包括第7.4款、第8.9款、第13.7款等;
(4)因業主應承擔的風險導致承包人延誤或損失引發索賠的條款,包括第17.4款和第19.4款;
(5)其他原因引發索ω賠的條款,如第8.4款。
上述規定對受话索賠期間限制的索賠情形進行了明確,有利於對承包人權利的保護。而我國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均未對適用索賠期間的索賠事件進行詳細規定,在實踐杀了他们还不解我心头之恨中易產生爭議,也不利於以琳达對承包人權利的保護。
本文認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但仍然不是他可以比拟中應當對索賠事件進行合ω 理界定,不應當把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能導致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法律事實均認定為索賠事件,建議僅將那些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一亿美金具體處理方法、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影響尚不確定的】事件認定為索賠事件。
五、結語
我國建◆設工程合同有關標準文本和示範文本中規定的索賠期間速度很快,既不同於訴訟時效期間,也不同於除斥期間,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有效的。但在我國目前的運行機制下,司法人却是穷其一生也只是无果而终實踐中應當對索賠事件進行合理界定,建議僅將那些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具體處理方法、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影響尚不確定的事件工作态度認定為索賠事件,以更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來源:中國建設法律評論官網 作者:高印立 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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